温州重婚罪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王某某,女,汉族,广西桂平市人,19XX年12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45XXXXX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XX路XX街XX号,桂平市某某五金厂职工。联系电话:13XXXXXXX。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广西桂平市人,19XX年12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45XXXXX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XX路XX街XX号,桂平市某某五金厂职工。联系电话:13XXXXXXX。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自小一起成长,求学时在同一学校,工作后在同一单位。自20XX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于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养一子李X强。婚后感情很好,家庭生活美满。200X年,被告人被升职为桂平市某某五金厂副总经理,升职后,被告人认识了同在一个办公室工作的女职工张某某,两人迅速开始了婚外恋。两人的不正当关系也有亲友告之自诉人,但为了家庭的稳定和谐和儿子的幸福,自诉人一直隐忍不言。被告人为达到与自诉人离婚,与张某某结婚的目的。200X年X月X日,被告人欺骗自诉人,说是领导准备派遣其出国学习,前担条件是被派遣人员未婚。希望自诉人与其办一个假离婚手续,待回国后双方再复婚。自诉人当即揭穿其谎言。指责了其背叛家庭的行为。然而被告人却并未改正,醒悟,自200X年X月X日开始公然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购房同居,并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于200X年X月X日非婚育养一子,在张某某怀孕分娩期间,被告人以丈夫名义,为其办理入出院手续。张某某之子多次就医及入托,被告人均以家长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张某某与被告人的行径,激起了其二人居所所在小区居民的极大愤慨,他们纷纷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达到与婚外异性长期苟合的目的,先是用谎言进行欺骗,被识破后,公然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某某
20XX年XX月XX
★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