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通知公告
警察侵权刑事自诉状

警察侵权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被害人)王友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6708161297,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县农场),建筑工人,电话15938663161
自诉人(被害人)李康,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5177116
住河南省郸城县李楼乡,建筑工人,电话18709663466
自诉人(被害人)王奎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3171298,住址同上,建筑工人,电话15290003885
自诉人(被害人)王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007164915
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倪王庄001号,建筑工人,电话13673585797
诉讼代理人(第一批):
1、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18910535236
2、代理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662626526
(以上为自诉人王友志、王奎林诉讼代理人)
    3、代理人孟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13526862630
4、代理人徐昭,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12068218
34为自诉人李康诉讼代理人)
5、代理人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85500610
(自诉人王成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下简称1号警察)王文军,男,40多岁,原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警察,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下简称2号警察)郭铁伟,男,原龙城派出所警察,现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羁押。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简称3号警察,男,20多岁,身高1.7米以下,长脸,脸上有痘,略瘦,龙城派出所警察。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简称4号警察或协警,男,30岁左右,身高约1.73米,短寸发型,长方脸,中等胖瘦,龙城派出所人员。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张政军,男,40多岁,原龙城派出所所长。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周二龙,男,40多岁,原龙城派出所教导员。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龙城派出所其他警察和协警14人,包括对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殴打的8 、监押的2人、监押王友志洗血迹3人、踢周秀云1人。
 
    请求事项:
   1、追究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3号警察、4号警察、张政军、周二龙、另14名参与对被害人殴打、关押的警察和协警非法拘禁罪刑事责任。
(共20人)
   2、追究被告人3号警察、4号警察、郭铁伟的玩忽职守刑事责任(如果对郭铁伟已就周秀云死亡案中追究涉嫌故意伤害罪责任,则不再按照本罪追责)。
涉嫌犯罪事实:
女工周秀云因在太原市龙瑞苑工地讨薪纠纷被警察王文军殴打致死一案,20141226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2015129日周秀云法医尸检报告确认她因外力拧断脖子,致呼吸骤停致死,王友志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山西省检察院决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对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立案继续侦查。
四名被害人就被告人涉嫌的非法拘禁罪,于201517日向山西省检察院提交刑事控告状。2015123日又向太原市检察院、小店区检察院再次控告并督促立案,时至今日仍不予立案。现被害人依照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四名被害人和死者周秀云,都是太原市龙瑞苑工地同一个模板木工班组工友,20141128日施工大部分结束,128日全部完工。20141213日下午近4时,被害人王奎林和李康以及工友孟林、徐前进上街返回工地时,欲从北门到工地项目部询问尚欠班组工资2.9万多元何时支付,门卫保安小马说没戴安全帽不让进。因之前王奎林等工人不戴安全帽正常进工地多次(但进施工现场必须带安全帽),且1210日工地全部停工,王奎林认为保安小马是故意刁难,便拉门进工地,保安小马拉拽不让进,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有推搡,被紧随其后到达的被害人李康和工友徐前进、孟林拉开。保安小马遂给保安队长打电话,王奎林也打电话给父亲王友志说被保安打了。保安队长到后打110报警,之后周秀云、被害人王成、王友志以及班组其他工友也陆续到场。在等待警察期间,四位被害人和其他工友与保安队长交涉,他最后认可工人不戴安全帽也可以进入工地。至此,纠纷解决,双方已无任何冲突。
双方安静等待了四五十分钟,1705分,来了一辆7座面包警车,车牌“晋A2006警”,下来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3号和4号警察。王文军与保安队长用方言交谈几句,在没有依法出示警察证和其他文书的情况下,对保安小马指认的李康说,操你妈的把身份证拿出来,李康说没犯法为什么要身份证,你态度能否好些,王文军说对待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态度好,还要打你,伸手打了李康。2015129日焦点访视频显示,有个警察一肘把王奎林打倒在地,把王奎林唇磕出血了。王文军看了李康身份证后未还,李康拿出手机拍照留存证据,王文军就抢手机。王文军要郭铁伟拷李康,李康没让拷。王友志过来问王文军没犯法凭什么拷人,说你是共产党员说话能不能文明点,王文军说不但骂你,还要拷你,于是要郭铁伟拿来手铐。录像显示,之后王文军强行把王友志按倒在地,用腿压住其身体,把他双手拷到背后,要往警车上押。周秀云上来说,你们凭什么抓王友志,我们人又没犯法,还要拷人和押上车,拦着不让把王友志押上车。王文军就粗暴地揪住周秀云长发用力向后把她拽到一边,其他三名被告人把四名被害人押上警车。期间王成拿出手机拍照,郭铁伟等3个警察一起来抢走机(孟林刚买的),王成和王广伟又把手机夺回来,王文军一把揪住王成头发,因为疼痛王成伸手护头,手机又被郭铁伟等人抢走。被害人王奎林在车上先打114查询,又打市政府热线03513044451投诉,接线员称此事不归他们管,要打1101720分左右王奎林打通110,车上看押的4号警察不让通话,打了王奎林一耳光,斥责不许打电话,说看我到派出所怎么收拾你,并把王奎林的手机抢去。4号警察一直在警车上拿着木镐把控制着四名被害人,王友志蹲久了支持不住动了一下,4号警察用镐把戳他,斥骂不许动。车下,王文军一直揪住周秀云头发,把她按倒在地,又用力按头拧断她脖子,倒地一动不动后仍踩住她头发约40分钟。郭铁伟、3号和4号警察对王文军上述故意伤害(致死)周秀云的涉嫌犯罪行为长时间无动于衷。
18时过后不久,周秀云被这四名被告人抬着塞进警车,侧身放在背对王友志第二排座椅前的地上。王友志想看周秀云情况并和她说话,3号警察不让看还给他一耳光,嘴里骂操你妈的,叫唤什么。后来王友志用下肢顶了她两下,问周秀云咋了? 没有任何反应。3号警察又给王友志一巴掌,并用镐把恫吓。
    1820左右警车开到龙城派出所,四个警察先把周秀云抬着从车里扔到地上,人踢了他一脚,骂她装死,后她被抬到派出所大厅留置室门外不远处平放地下。太原市急救中心(武警站)周秀云院前病历记录,120值班人员1827分接听对周秀云“抢救”求救电话时,她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王友志在该所留置室被羁押时看到周秀云被抬出该派出所,此时大厅墙上电子钟显示1943分。
在龙城派出所,王文军背拷着被害人王友志拽着头发押到办公室,和郭铁伟分站两边像雨点一样不停狠打耳光,这边打过去、那边打过来,王文军又脱了鞋用鞋底打脸,两边腮帮被打烂,打得满嘴是血,血滴得满裤腿都是。正当王文军一手抓住他头发,一手用鞋底打脸时,郭铁伟用脚狠踹了王友志胸部,致左胸6根肋骨骨折(4-9根,此情节已经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三个穿警服的年轻人,其中一个圆脸,一个比他高,一个比他矮,把王友志带到厕所洗血迹后,脱去棉衣、腰带、鞋子,押回留置室命令光脚抱头蹲下。上厕所时,两个警察(其中一个长脸,已在检察院辨认出)光脚架着去。王友志看到周秀云被平放在留置室外大厅地上,一直拍门喊,要见妻子,问到底怎么了,遭到留置室外监押警察的威胁呵斥。在当日23时至次日凌晨1时之间,一个自称刑警队的人,3040岁,把王友志带到旁边房间询问和做笔录,但王友志说警察打人的事他一概不记录。1214349分(大厅电子钟显示),龙城派出所所长张政军和小店公安分局副局长杨林等八九个警察,找王友志和王奎林一起谈话,说周秀云已经死亡。王友志4点多离开派出所去山西省武警总队医院太平间看望亡妻周秀云,之后被释放。
被害人王奎林被拉到龙城派出所后,4号警察抓着头发按着头,另一只手用力锤击后背,边走边打,嘴里还骂着让你在刚才车上牛逼,押到大厅墙角抱头蹲着。之后,一个警察抓着头发按着头押往女厕所门口,跟上五六个警察拳打脚踢,打倒在地还继续打,持续有2分钟,期间有一个警察从王奎林衣袋里掏走一样东西(事后发现是刚买的小米充电宝)。有一个身高1.7的警察(不胖,头发不长)又把王奎林押回大厅,收掉钱、身份证和另一部手机,脱去棉衣、腰带、鞋子,光脚押往拘留室,抱头蹲着,不让说话、不让动。约当日20时和次日凌晨,有自称刑警队三四个警察在两次询问和做笔录现场。询问和做笔录的人穿便衣,30岁左右,身高1.8米多,圆脸,前额略秃,说普通话;在场的有一个人50多岁,个子较高,有一半白发,大长脸;另一个人记不清了。只询问和记录了王奎林到达派出所前的情况。期间有一个警察来问王奎林的手机开机密码。144时许见过亡母周秀云后被释放。
被害人李康陈述在龙城派出所,一个警察抓着他头发押往大厅,被要求和王奎林、王成一起抱头蹲下。后来,王文军拽着头发押到办公室,有十几个警察围上来拳打脚踢,王文军用拳头打肚子,有几个警察骂骂咧咧,用警靴踢后背,王文军又拽着头发扇耳光,并辱骂道:河南鬼,服不服!共产党养了我们,不是受你们气的,应对不了这些,就白干了几十年警察了,又扇了几巴掌。押回大厅时搜去所有东西,脱去棉衣、腰带、鞋子,光脚押往留置室,和王奎林关一室,抱头蹲下,不让动、不让说话。次日凌晨对李康询问和做笔录,现场有四五个警察。一个自称刑警(紧挨着派出所刑警队)询问和笔录,40多岁,1.7米高,圆脸,头发不长不短,略壮;现场有一个人警察短发,瘦高;其他人记不清了。只询问和笔录了工地纠纷情况,李康说警察抓人打人事一概不记录。14日凌晨4点多,和他人一起看望死者周秀云后被释放。
被害人王成在龙城派出所下车时,被车上四个警察之一抓着头发押往派出所大厅抱头蹲下。后被带到卫生间,王文军、郭铁伟、3号警察等四五个警察,对他拳打脚踢了几分钟,王文军拽着头发把王成提起来,脸上打了几个耳光,另一个警察照肚子上打了一拳,用肘在背上猛击打几次。一个警察说服不服,迫于害怕王成说服服,另一个警察接着说:河南鬼,服不服,真服还是假服!打后被搜身,脱去棉衣、鞋子(当时没系腰带),押到留置室光脚抱头蹲下,不让说话和走动。次日凌晨,被自称刑警队的人两次做了笔录,共有三个警察在场。询问做笔录的30多岁,小圆脸,短寸头,1.7米中等胖瘦;另一个警察戴眼镜,约30岁多点,1.7米高,瓜子脸;还有一个40-50岁之间,脸型长方,头发稀疏,1.7米多高。凌晨4点左右,王成和其他人共同去看死者周秀云后被释放。
1229日小店区检察院组织的辨认过程中,四位被害人分别辨认出以上涉嫌犯罪的龙城派出所14名警察(取最小加总数),另外还辨认出3号、4号警察。王文军、郭铁伟和11个做笔录刑警没作为被辨认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等证实:四位被害人的陈述,十多位证人证词,龙瑞苑工地外涉嫌犯罪现场录像和截图,被告人1-4号警察的照片和被害人的辨认证词,被告人4号警察控制、殴打被害人的镐把照片,120急救中心院前病历和荣军医院病历,被害人王友志伤情病历和血裤,被害人李康、王奎林、王成被打后病历、照片,被害人和证人的报警电话记录,被告人周二龙等人拦截被害人去检察院、政府控告的录像和截图等。
自诉人(被害人)认为:
 一、最高检察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立案标准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事实,在明知四位被害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情况下,被告的1-4号警察、所长张政军和教导员周二龙(均负有领导责任)、龙城派出所的其他14名警察和协警,仍然对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1小时至次日约4时,并有殴打、体罚、侮辱情节,以及光脚和不给吃饭喝水虐待情节,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3号和4号警察、张政军、周二龙在其中负主要责任,系主犯,其他14名被告人为从犯。以上人员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二、警察法第二条规定,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最高检察院关于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立案标准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王文军长时间紧抓周秀云头发时、用力拧断她脖子按倒在地时,已经多次严重侵犯了她健康权和生命权,涉嫌违法犯罪,在场的3号警察、4号警察、郭铁伟都有义务制止,但都若无其事、袖手旁观;在周秀云被王文军殴打倒地长时间一动不动生死不明时,拒绝履行施救义务,对她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本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当对他们三人依法追究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
以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应当依法处警和办案,却对自诉人实施非法拘禁、对周秀云的死亡玩忽职守,触犯刑法。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法治,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法院
    
自诉人(被害人)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
 
 
诉讼代理人(第一批)程海、王道刚、孟猛、徐昭、李贵生:
 
 
                                        2015210
 
附自诉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证据目录和证据,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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