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报案材料
报案人
被控告人:
案由:抢劫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6日xxx和XXX购买XX重型自卸车,并挂靠在XXXXX运输有限公司名下,XX1年XX月14日该车又卖给XXXX,2XXX年XX月10日XXX又将该车卖给XX,2XX年XXX又将该车XX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报案人,XX年XX月XX日XXX时报案人的XXX号自卸车途径XXX时,XXX将该车强行劫下,至今未归还报案人,报案人随即报案,但公安机关迄今未予立案。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本案中,报案人已经支付了XXX万元购车款,报案人已合法占有该车辆。侵犯财产罪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所以对所有权的四种权能的侵犯,都可能构成财产犯罪。
对于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因民事、经济纠纷而私自扣押、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公安机关往往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而建议报案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一、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外的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民事诉讼法》的此条规定明确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私力救济方式界定为需要追究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充分,应依法对此类行为予以受理查办。
公安部法制司在1995年3月6日做出的《对<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法律适用》(公法[1995]24号)中明确指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破坏交通秩序罪、抢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予以追究。
三、插手经济纠纷与打击处理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
公安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私力救济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时,由于害怕逾越“插手经济纠纷”的界限,往往有所保留,不能果断处理。其实插手经济纠纷和打击处理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予以混淆。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是在经济纠纷基础上的一个次生性问题,它源于经济纠纷,但又不等同于经济纠纷,是在经济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非法行为甚至报复性行为。针对经济纠纷本身,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不得非法插手干预,但对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却不能坐视不管,不能以当事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拒绝报案人的报警请求,更不能在出警后只调查认定存在经济纠纷的事实,而对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视而不见,致使该及时调取的证据不能及时调取,案件查处不了,客观上起到纵容违法犯罪人嚣张气焰的结果,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平息矛盾,反而导致问题扩大化,甚至引来被害人的上访行为。
综上,如果公安机关对私自扣押他人财物不能采取应有的对策,还会促进民间私力扣押财物解决问题的泛滥,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秩序,甚至坐看黑恶势力形成气候。所以,公安机关针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物问题应当及时出警,对该行为予以制止,并认真调查,依法处置。具体到本案,望公安机关及时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温州市谢谢区公安分局
报案人:
年 月 日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幢4楼
Email:13738778655@139.com QQ:57857600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