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辩护意见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的意见:
一、《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在打人后报警2次,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67条的有关规定,故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1、主动投案性
2、对犯罪事实的供认不讳。
二、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有过错的,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三、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书。最大限度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同时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也请求司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理。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这次犯罪也是被逼无奈,虽然动手殴打是不对,是野蛮行为,但事出有因。且他也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从本案的顺利侦查到今天的庭审均可以得到印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好的,也是自愿认罪的。
综合以上几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是很轻微的,不但自首,还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悔罪表现。鉴于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理。在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前面已经羁押改造2个多月,已经认识错误,相信不会再犯。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能判处缓刑,这样更加体现司法以人为准的精神。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崔波 陈峰 律师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被告人聂其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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