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11类法律问题
一、离婚的方式问题
1.怎么样可以离婚?离婚有哪些方式?
答: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采用,一种叫协议离婚;另外一种叫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条件,程序也不一样。
一般而言,双方争议不大,建议尽量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进行,成本低廉、效率较高,但离婚协议对双方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协议本身原则上有效),离婚后较常见不履行协议的情况。注意: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若双方无法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俗称打官司)解决。此种情况还适用于另一方不知去向、事实婚姻离婚等情况。具体在何处起诉因案而异,可以参见。
2.去民政局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的效果是一样的吗?
答:在民政局离婚可以领取离婚证,在法院调解离婚领取的是《民事调解书》(需要具备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同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处理抚养权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后如果一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在民政局离婚的当事人要以离婚协议为基础起诉至法院,通过法院审理后获得生效判决文书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3.同居很多年,现在要想结束这段关系,怎么办?
答: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同居在一起,要分情况处理: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同居在一起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亲友都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般属于事实婚姻。要结束这样的关系,需要参照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办理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鉴于现实中几乎所有婚姻登记机关都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
(2)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在一起,无论生活时间有多长,是否生儿育女,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双方可以协议分手,也可以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非婚生子女参照《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4.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算自动离婚或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吗?
答:不是。离婚必须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方解除婚姻关系。现实中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只是可能会结合具体案情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即便分居是事实,也不一定最终判决离婚。
5.想要离婚,但是结婚证都被对方隐藏起来,怎么办?
答:你可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局或档案局进行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以档案材料作为结婚的证明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方(离家出走)无法取得联系,怎么样才能离婚?
答:此种情况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一般需要通过法院进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虽然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但也必须要通过这样的程序方可离婚。
7.为买房子、规避二套房政策等原因,“假离婚”可以吗?
答: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请注意离婚后的风险,实践中弄假成真的报道不在少数,请三思而后行。具体操作建议可以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8.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的,想要离婚该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况只要不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一般按照非法同居原则处理财产、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
另一种方法,可以请求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或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可以考虑通过与载明主体进行协商处置。
9.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与另一方结婚,婚后不久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该怎么办?
答:此种情况建议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按照诈骗罪立案查处。至于已经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可以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身份虚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10.一方在婚后发生事故成为了植物人或者重度智力残疾,另一方如何离婚?
答:植物人或者重度智力残疾在法律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其配偶有遗弃、虐待等严重损害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需要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比如子女、父母按照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
在变更监护关系以后,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注意: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精神、智力尚可,有一定辨识能力),一般需要其本人自行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的条件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
答: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法院原则上会判离婚。如其它情形,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比如,第二次起诉离婚;一方被判有期徒刑,刑期较长;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证实一方同性恋等。
2.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有患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6)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前知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或婚后患有精神疾病,均久治不愈;(7)一方违法或犯罪,且该违法或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比如故意伤害亲友、奸淫亲友等。
3.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
答:具有以下情形,有机会获得法院判决离婚。(1)第二次起诉离婚;(2)一方被判处徒刑,刑期较长;(3)一方被宣告失踪;(4)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5)证实一方同性恋或性无能;(6)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堕胎导致感情破裂无法调和的。
4.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
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报失踪或由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无法查找到下落的证明,同时建议到乡镇(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或证明立案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若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怀胎或所生子女非亲生,男方亦可起诉。
三、离婚的管辖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若被告单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若双方都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受理的法院均为基层人民法院,如某市、县、区人民法院。
2.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另一方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但是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要求你提供一方外出打工离开户籍地的证明材料,比较难取得此类证据。
外出打工一方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应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3.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果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没有超过一年,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立案较容易)。
如果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意:后两种情况,立案时,一般法院会要求出具上述经常居住地证明,实践中收集此类证据有一定难度。
4.一方(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另一方在国内居住,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不管哪一方起诉,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均有权管辖。分别在两个国家法院起诉的,国内法院亦有管辖权。
5.双方(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原则上在定居国起诉。除非定居国不受理(以必须在中国法院起诉为由),可以在中国起诉。分两种情形: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双方(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双方均取得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
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双方(中国公民)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一方在看守所、监狱或强制隔离戒毒所被监禁,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在原告户籍所在地起诉,如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0.双方均被监禁,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原则上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已经被监禁一年以上,则由监禁地法院管辖。
四、离婚期限类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实践中,考虑到较高的法院调解成功率,60%的离婚案件会在3个月内即顺利完成整个诉讼过程。
2.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答:6个月。注意,如果发生了不同于第一次起诉的法定理由,也可以6个月内起诉。
3.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多久之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
答: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
4.协议离婚后,我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平,向重新分割是否可行?
答:一年内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没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难以胜诉。
五、子女抚养权问题
1.孩子两周岁以下,直接抚养权归谁?
答:一般由女方直接抚养,跟随女方生活。
2.孩子十周岁以上,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
答: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3.孩子在两周岁至十周岁之间,法院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主要考虑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主要看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比较多,是否形成依赖,是否有利于孩子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的生活学习;当事人是否有较为充足的时间照顾小孩;当事人是否有婚外情等道德问题;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当事人是否绝育;当事人双方的家庭接纳意愿等。
4.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答:一般不可以。
6.离婚后抚养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以谁的名义起诉?
答:可以,但需要提供以往确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当前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相关证据。
一般以孩子作为原告起诉。
7.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答:可以,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抚养条件出现较大变化,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当然,双方也可以协议变更。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8.离婚后对方长期不支付抚养费,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由谁主张?
答:可以,但是根据协议和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数额在两年内的可以主张。一般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主张,而非以孩子名义起诉。
9.对方不准我探视孩子,请问怎么办?
答:你可以通过当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与对方沟通,可以协商探视时间、次数、方式、持续时间等内容。若依然不能解决,已判决的申请执行;未诉讼的,可以专门针对探视权提起诉讼。
六、离婚的彩礼问题
1.什么是彩礼?
答:彩礼是指根据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聘礼、嫁妆等。
2.结婚不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是否返还?
答: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但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除外。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实践中,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和返还数额多少需要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夫妻感情破裂原因、是否生育子女、彩礼实际给付人情况等综合判断。
4.同居期间一方赠与的财物,但是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是否需要返还?
答:一般而言,价值不大的财物是不需要返还的。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比较审慎。
七、离婚中的家庭暴力问题
1.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处理?
答: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便于佐证家庭暴力事实。根据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均有义务保护受害者。一旦报警,派出所必须出警并进行调查。
2.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答:可以。
3.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保护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保护措施?
答: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起诉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6.申请人身保护措施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人是受害人(特殊情况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第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7.家庭暴力是否可以对施暴者进行刑事处罚?
答: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若不是严重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理。
八、军人离婚有关问题
1.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什么法院受理?
答:双方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理。一方是军人的,按一般的管辖规则确定,详见“离婚管辖问题”。
2.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需要军人一方同意?
答:需要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3.如何认定军人有重大过错?
答:主要是指: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起诉离婚,是否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同意?
答: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开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九、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协议或诉讼离婚时有一些财产没有提出来分割,离婚后还可以起诉分割吗?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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