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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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故意毁财犯罪疑难问题79问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

 1.消费者结账后离开包厢,经营者之外的人擅自进入包厢拿走该消费者遗留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消费者结账后离开包厢,经营者之外的人擅自进入包厢拿走该消费者遗留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侵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是侵占罪的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的,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

2.盗窃毒品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盗窃毒品的,按盗窃罪处理,根据盗窃毒品的种类、数量  数额等情节量刑。

3.行为人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数额?  

行为人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一般应以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价格为准。

4..盗窃定期存单后又伪造身份证从银行冒名取款的,应如何定性?

盗窃定期存单后又伪造身份证从银行冒名取款的,应认定盗窃罪。

从行为上来分析,该行为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盗窃定期存单行为,第二部分为伪造身份证件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诈骗行为。

以盗窃与诈骗相交织的手法非法取财的行为的定性,取决于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时起决定作用的手段。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就应当定盗窃罪;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系利用骗术,就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行为人把他人的定期存单偷出仅仅是完成了盗窃行为的一部分,并没有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后来伪造身份证,到银行取款,最终取出存单上的现金的行为虽然使用了骗术,但该存单是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的,骗术是在盗窃行为后实施的,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或者说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害人存单的被盗,也就是说,盗窃在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盗窃邮政局的金库数额特别巨大的,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盗窃邮政局的金库数额特别巨大的,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因为邮政局的金库内存放的是邮政储蓄网点的储汇资金。

6.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盗窃的销赃犯事先约定在盗窃得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能否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

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盗窃的销赃犯事先约定在盗窃得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应认定为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购成盗窃罪的共犯。

7.行为人既采用欺骗手段,又采用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如何定罪?

行为人既采用欺骗手段,又采用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应根据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决定性手段定罪。

8.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应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

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9.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贸易品出口配额是否属于刑法上公私财产的范畴?

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贸易品出口配额属于刑法上公私财产的范畴。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是指属于动产范围,具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能够为人们所掌握和控制的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贸易品出口配额完全符合公私财产的基本特征,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10.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不构成盗窃罪既遂。在刑法理论上,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标准的。对于将所盗窃的财物藏匿在主人家中的这种行为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还需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以及行为人能够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保姆将盗窃的财物藏匿在被害人家中,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并未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其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既遂。

1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构成成敲诈勒索罪还是盗窃罪?

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而盗窃机动车辆号牌的,实际上敲诈勒索是目的行为,盗窃机动车号牌是手段行为,两种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一般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如果行为人达到了敲诈勒索的目的,并归还了盗窃的号牌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相反,如果行为人盗窃号牌后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且并没有归还号牌或者将其丢弃,则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12.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其他远离暴力现场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同案犯是否构成抢劫罪?

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其他远离暴力现场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同案犯,不构成抢劫罪,仍然只构成盗  窃罪。

1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质押给他人的财物盗走,数额较大的,是否构成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质押给他人的财物盗走,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14.冒充财物所有人或代管人将他人财物出卖,数额较大的,构成何罪?

冒充财物所有人或代管人将他人财物出卖,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15.经对方告知而得知对方的存折存放处及密码后未经对方许可,私自取出钱款,数额较大的,是否构成盗窃罪?

经对方告知而得知对方的存折存放处及密码后,未经对方许可,私自取出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虽被害人事先将存折的密码及存放处告知行为人,但这种告知行为并不构成委托代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私自取款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6.行为人在其个人股票账户上非法虚增资金后对尚未处理或取出的款项部分,应认定为既遂还还是未遂?

证券交易部内部的计算机网络资金管理系统,记载每个股东的实际存款额,股东可以此资金买卖股股票或取款。而行为人以非法手段侵入该计算机网络资金管理系统,修改其个人资金账户上的“存款”额,致使该“款”与实际存款额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可自由地进行买卖股票或取款等活动,其已实际非法取得该款的占有处分权。所以,行为人在其个人股票账户上非法虚增资金后,对尚未处理或取出的款项部分,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17.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额较大的,应如何定性?

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8在火车上将其他旅客放在坐席下横梁间内装有数额较大钱款的钱包拿走并提前下车的,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在火车上将其他旅客放在坐席下横梁间内装有数额较大钱款的钱包拿走并提前下车的,构成盗窃罪。

19被告人盗窃权利凭证,仅将其中部分卖出,其部分因被害人报案并采取措施未能出卖而被查获。如何认定其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盗窃权利凭证的既遂和未遂,不能仅仅以被告人是否取得该权利凭证为标准,而应以是否实际占有该权利凭证所代表的财产或将该权利凭证卖出为标准。权利凭证并非财产本身,其取得与明交代妖并不当然体现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对其未卖出权利凭证部分,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20.对铁路国有企业储煤场负有安全保卫职责的保卫科科长,与他人勾结,盗窃该储煤场的煤炭,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对铁路国有企业储煤场负有安全保卫职责的保卫科科长,与他人勾结,盗窃该储煤场的煤炭,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的职责一般仅限于预防失窃,使国有财产不受损失,其本身并不享有对煤炭的管理、经营权,不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求。

21.盗窃罪犯罪构成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仅仅指自己占有?

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既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第三人占有,还包括是集体(单位)占有。

22行为人在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又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行为人在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又秘密窃取被害人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23行为人发现与其共同饮酒的被害人醉酒在地,临时起意,趁机将机将其衣内的大额钱款掏走,该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行为人发现与其共同饮酒的被害人醉酒在地,临时起意,趁机将其衣内的大额钱款掏走,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24行为人以隐蔽的方式使得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置于自身控制之下的,构成何罪?

行为人以隐蔽的方式使得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置于自身控制之下的,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使用隐蔽的方式将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秘密方式使得他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主观上是想占有他人财物在主客观方面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他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不是被骗而自愿交出,故亦不构成诈骗罪。

25共同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路雨沟过桥盖板,数额较大的,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路雨沟过桥盖板变卖的同时,也破坏了公路交通设施,对交通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险,属于—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

26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构成何罪?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同时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重罪定罪处罚。

27行为人骗取他人借记卡及密码后,从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又归还借记卡的,构成何罪?

行为人骗取他人借记卡及密码后,从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又归还借记卡的,构成盗窃罪。

28在公共场所拾得遗忘物事后又予以返还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在公共场所拾得遗忘物事后又予以返还的行为,既不应认定  为“盗窃”,也不应认定为“侵占。

29盗窃案件中,行为人没有取得对财物的完全控制,财物保管人也未完全丧失对对财物的控制,构成盗窃的既遂还是未遂?  

盗窃案件中,行为人没有取得对财物的完全控制,财物保管人也未完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

30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他人账户下资金转移,以此占有他人财产的,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他人账户下资金转移,以此占有他人财产的,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行为人虽然依靠窃取来的信用卡资料对他人的财产进行非法侵占,但是其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并非利用信用卡这一金融媒介的独有特性,而只是以此作为一种普通的犯罪工具加以使用,实质上仍然是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秘密将他人财产所有权进行转移的行为,故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31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恶意透支话费,拨打国外声讯台并从中获取回扣的,构成何罪?

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恶意透支话费拨打国外声讯台并从中获取回扣的,构成盗窃罪。

32本人所有而被他人合法占有、控制的财物,是否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一般指“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属于刑法上保护的法益  (财物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等)。因此,本人所有而他人合法占有、控制的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本人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控制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3如何认定扒窃行为?  

扒窃犯罪应当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犯罪空间的特殊性,即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中;二是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即犯罪行为系针对被害人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34.潜入储蓄所,利用POD机虚设大额“存款”到电子借记卡上,然后将虚设存款全部领走的,应如何定罪?

秘密潜入储蓄所,利用POD机虚设大额“存款”到电子借记卡上最后由行为人乔装后持电子借记卡到储蓄所将虚设的存款”全部领走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35针插他人自行车,乘行人下车到车后修车之机,将行人放置于车头篮子里的手提包拎走的,应如何定性?

将针插入行人自行车后轮,乘行人下车到车后修车之机行人放置于车头篮子里的手提包拎走,应认定为盗窃罪。

36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了帮助帮助盗窃行为人窝藏转移赃物行为的,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了帮助盗窃行为人窝藏、转移赃物行为的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37银行计算机网络出现故障,行为人利用该故障通过柜员机非法取得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何罪?

银行计算机网络出现故障,行为人利用该故障通过柜员机非法取得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行为人明知机器出现故障,而且利用这种故障非法套取巨额现金占为己有,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储蓄卡非法套取巨额现金又虚假挂失的行为,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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