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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应当如何处理?
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31条和《实施办法》第38条的规定,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可以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本网相关案例:不懈努力终得回报,本网律师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使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S某无罪释放
相关法规: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 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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