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
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哪些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哪些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 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 劳动教养人员;
(七) 收容审查人员;
(八) 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人员;
本网相关案例:L某大学毕业两年生活无着盗窃手机23部,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发回重审,律师再次激辩手机价值鉴定证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重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
★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来源:为你辩护网
温州刑事律师-崔波律师 版权所有 浙ICP备 15043901号-1 业务咨询电话:13738778655;Email:cuibo2006@126.com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