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律师承办马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改判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民间矛盾引发 死刑缓期执行
裁判要点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案发前,被告人马某国在浙江省温州市务工。2015年5月5日23时许,贵州籍男青年张某五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110号敲门寻找贵州籍女青年杨某,引起正在隔壁喝酒的马某国及女青年杨某的弟弟不满,二人责骂了张某五,张某五遂返回。马某国和杨某的弟弟出门看见张某五的同伴吴某、李某、吴某某等人站在路边,继续责骂吴某等人,并将手中的啤酒瓶砸向吴某等人,致双方对骂。后李某将烟蒂扔向马某国,马某国遂上前与吴某、李某及随后赶来的李某兵互殴,吴某某持棍与女青年杨某的弟弟互殴,杨某的弟弟不敌逃走。互殴过程中马某国用刀捅刺李某兵、吴某、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兵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致被害人吴某、李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国逃走。2015年5月7日15时20分,被告人马某国被警方设卡拦截抓获。
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马某国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15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浙温刑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马某国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浙刑终0002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马某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理由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马某国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顺从归案,没有反抗行为,并在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本案审理期间,马某国的父母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以对马某国酌情从宽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崔波
2016.6.14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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