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平常心对待死刑:谈复旦投毒案的感性与理性
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林被认定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并被执行死刑。正如两年前事发之时一样,舆论再次哗然。然而,依笔者看来,现在的舆论比之两年前,更多了一份理性。
对待判决的理性
在一个存在原、被告,施害者和受害人的案件中,无论法院的判决如何决断,终会有一方对判决满意,另一方不满意。然而法院的判决又如何掌握呢,是倾向权贵,还是偏向弱者?笔者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法院判决的依据只能有一个,那就是法律。而当法院依据法律作出了判决,我们就应该选择尊重法院的判决——尽管你可能还有不同意见,你可能还会有些不服,但是,尊重法院判决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林森浩被核准死刑之后,舆论更多地选择了对法院裁定的认可。这就是一种理性的回归。
在大洋彼岸辛普森杀妻案宣判之前,舆论甚至是一边倒地倾向于认定辛普森就是凶手,应该定罪。但是,当法院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通过对指控辛普森的各种证据的质证和评价,最后陪审团认定辛普森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舆论一片哗然,然而各种说法很快归于平静。人们相信法院的裁决是公正的,因为普通民众的舆论毕竟是站在不能全部客观地了解案件全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是有可能以偏盖全,是有个人喜好掺杂在里面的。而法院的裁判是建立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的,当然,判决的公正除了法律还要依赖裁判者的立场公正,但他们对这一点是没有怀疑的——如果对什么都怀疑,那么整个社会的评价体系就崩溃了。正如对待辛普森案一样,林森浩案最后的结果确定之后,大家也认可了法院的判决——我们相信法院是完全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决断的,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英国法学家波洛克说过,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对待死刑的理性
关于死刑的存废争议其实更多地是发生在法律界,民众对于废除死刑还没有那么高的法律觉悟。从刘邦入咸阳对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而赢得民心而观之,人们对于“杀人偿命”的观念是深深根植于骨子里的。这是普通百姓理解的最原始、最朴素的价值观,一时很难动摇。在一些刑法专家看来,死刑是应该废除的,也很有一些不是“砖家”的响应者(包括笔者在内)主张废除死刑。所以,每一个死刑的执行对他们来讲都是一种观念上的煎熬。但是,在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我们能够做到的还只能是“少杀、慎杀”——言外之意,有些案件还是不能“不杀”的。
复旦投毒案最终被核准死刑,包括林森浩本人都认为是合理的,他说:“(死刑)对我来说意味着一次偿还,我觉得这样反而挺好,因为这样的话,他们(黄洋父母)也能够放下。”我想,这应该是我们在死刑没有被废除之前对于死刑的最好的理解吧,被执行者本人的理解才是最大的理性——尽管他也许更多的是无奈。
对待不同意见的理性
纷争之所以会发生就是因为有不同的意见。在一个民主的社会,应该允许有不同的声音存在。伏尔泰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允许不同的观点存在,并不仅仅代表发言者的宽容,其实还体现了人们对于权利的尊重,对于法治的敬畏。林森浩被执行死刑后,仍然有一些人不服,甚至有人拿它和谷开来案作比较,认为同样的投毒杀人案件,不同的判决,让人感到法律的不公正。其实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不同的特点,受害人亲属是否谅解也好,被告人的身份情结也罢,总之是会有个性差异存在的,法院在处理上就会有不同的选择,作出不同判决。但是对于这些不同意见我们还是应该采取包容的态度,然后认真思考我们的做法如何才能更好地兼顾民众的舆论与坚持法律的基础。比如审理过程的透明化,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在大众的面前,再比如判决更具有说理性,对控辩双方的观点用法律、法理来解释清楚。有时候民众不是对判决本身存在质疑,而对判决产生的过程产生质疑,打开那个暗箱,把光明放进来,所有的疑团就将不攻自破。
复旦投毒案随着林森浩的死刑执行已经划上了句号,那些纷争舆论也将渐渐归于平淡,但是由此案所带来的理性回归却会让我们在法治的道路上走得更平稳,步伐更坚定。( 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作者赵荔,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死刑复核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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