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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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私人律师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温州私人律师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私人法律顾问服务——彰显个性化私人法律顾问,是您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生活、工作,到处您都可能遇到法律问题。如果您有一位私人律师帮助您甄别风险,做到事先防范,就可以避免经济损失,省时、省事、省心。如果您等到发生纠纷了再请律师可能会因为合同(甚至没有合同)、交易手续、证据等种种限制,造成经济上的较大损失。如果您的身边有一位律师朋友,在您进行大笔消费(如买房)或项目投资时从法律角度分析,做好事前防范的细节,在与他人发生业务往来时给您把关,您将避免陷于长期的诉讼纠葛之中!为此,付出少量的律师费用(这笔费用往往比出事时付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要小得多),“借助法律的慧眼帮助您在人生道路上、事业进程中把关,降低风险,防患于未然”是私人律师为您服务的宗旨

 

     在西方或港台影视剧中,我们会看到剧中人物在面对警察时,会说:“有什么事情请找我的律师谈”,“在我的律师没来之前我是不会说什么的”等等,似乎“我的律师”就是保障我的权益的重要角色。其实,这就是西方非常流行的私人法律顾问或者私人律师的形象。在西方等发达国家,私人法律顾问和私人保健医生是大多数公民都会聘请的两类主要私人专业顾问,而非国内所理解的只有具有丰厚财力的公民才能聘请。

 

    在国内,长期以来,人们存在“打官司才找律师”、“律师就是打官司的”、“我只要守法没有官司就不用找律师”这些传统观念。但是近年随着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发展,现在人们对法律行业的理解发生质的变化,在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思维观念。不是只有遇到了纠纷才需要找律师,最重要的是在平时就要树立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及时化解法律纠纷,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毕竟防范法律纠纷的成本总是要低于解决法律纠纷的成本的。

 

    对普通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来讲,在涉及到婚姻家庭、房产分割赠与、房屋买卖、遗产继承、大额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等法律问题时,不要仅凭自己的习惯或者经验办事。也许此时您给律师一个电话,一封邮件就能避免今后陷入纠纷和诉讼的泥潭。而且,即使律师不能给你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也会给你许多建议,帮助你注意搜集或保存关键的证据,使您即使陷入诉讼也可获得主动的地位。

 

    而对于那些经济交往较多的中小企业老板、职业经理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较多经济和法律事务的社会人士来讲,需要私人法律顾问出谋划策的地方就更多了。比如:个人之间的借贷,可以请法律顾问来写个借款协议,防止对利息、期限、性质的约定不明,省去了以后的争议麻烦;和别人合作投资或者合伙经营,可以请律师参加协商,草拟合作协议,最大限度的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与其他陌生企业或个人做生意,可以让律师调查对方的真实性,规范交易流程,从一开始就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注意搜集证据。

 

    而且,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你遇到了纠纷需要诉讼解决,法院最认可的就是证据,证据的取得就是在纠纷前双方往来文书、资料、语言的记录和积累。如果等到发生纠纷了再请律师的话,往往会因为由于合同(甚至没有合同)、交易手续等关键证据无法取得等种种限制,致使您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作为专业法律人士的律师具有丰富诉讼经验,对于决定案件胜诉的关键证据取得、收集以及风险点都有丰富的经验,如果他们作为私人法律顾问能提前介入经济问题的处理,不仅可以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最重要的是在过程中为你及时搜集和保存了对你有利的证据,为今后发生纠纷时的协商调解和诉讼提前做好了必要准备,使你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

 

    再者,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民间一般都重视“和气生财”,加之目前国内的司法制度还不健全,司法腐败时有发生,因此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将纠纷诉诸法院的。双方都尽量回避诉讼这种极为伤害双方感情和关系的途径,而把协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矛盾的第一选择。但是,如果仅凭双方来达成调解意向是有很大困难的,一是纠纷常缘于双方理解的误差,分歧短时间内无法化解,二是碍于面子等因素双方不能随意让步,三是纠纷常导致双方处于矛盾激化,情绪对立的状态中使得调解没有缓和的环境。因此,此时,如果能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介入调解那么往往能起到特殊的效果。而在实践中,私人法律顾问在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往往能发挥巨大的作用。首先律师熟悉诉讼程序,对于纠纷的诉讼结果能够预知从而给双方及时告知风险,对于合法的利益可以认可,对于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利益,双方可以协商放弃,这样就规避不必要的诉讼,其次律师能够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供大家参考使得双方的调解有个基础底线,最后律师能够全程参与调解并及时就双方达成的调解意向形成等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白纸黑字的书面协议、会谈纪要、备忘录。有效防止口头调解后单方反悔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双方调解达成的意向或协议可以由法院予以书面确认或者特殊公证后可以直接赋予法院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如果毁约,另一方可以直接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从而减省了漫长的诉讼环节,从而大大节约了守约方的时间和精力,加重违约方的成本。

 

    私人法律顾问服务的范围很广范,如果你遇到了法律问题,律师一般都可以为你及时提供咨询意见。大到涉及企业的股东出资、股权转让、投资合作,小到老百姓生活中的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屋拆迁买卖、遗产继承、伤害赔偿等,还有资信调查、工商档案查询、发送律师函等一般性法律事务,私人法律顾问都能及时给你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私人法律顾问服务能保障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由于部分私人法律事务,比如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涉及到家庭内部成员的关系和个人感情问题,因此,如果找私人法律顾问咨询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你的个人隐私。在律师面前,您可以就你的问题向律师完整的叙述并得到律师的及时帮助,而不必担心个人秘密被他人知晓而影响了家庭成员或个人之间的关系。律师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为咨询者保守秘密,确保私人事务的私密性。

 

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费用低廉,可以满足不同法律需求群体的需要。私人法律顾问服务的对象极为广泛和复杂,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普通居民,这个群体的范围最广,服务需求也最多样,但是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地产、土地、劳动用工、损害赔偿等领域,需要法律顾问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广泛的法律知识面。二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公司等小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这个群体经济纠纷主要集中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用工、损害赔偿等领域,法律服务的针对性较强。三是中小企业股东、私营企业业主、职业经理人、社会公众人物,这个群体日常经济交往非常频繁,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也是最大的,因此对于法律风险防范知识的需求也是最大的。

 

而分别针对以上三类需求对象,本律师团队通过多年的服务经验以及不同客户的实际需求制定不同服务内容,不同费用标准的服务项目,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一类(3000元/年,适用于法律服务需求量不大的普通市民、农村居民),服务内容包括:

 

    1、解答在日常生活购买商品、服务等遇到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

    2、对于公民之间小额民间借贷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解答关于债权债务纠纷解决的方式等法律问题;

    3、解答婚姻家庭类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法律问题;

    4、解答房屋拆迁、房屋买卖、土地承包、宅基地纠纷、土地征用征收等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法律问题的咨询;

    5、解答遗嘱、遗产分割、继承以及子女收养等法律问题的咨询;

    6、解答劳动合同、工伤、职业病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法律问题;

    7、解答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侵权行为的维权方式和途径等法律问题。

 

    (二)二类(6000元/年,适用于法律服务针对性较强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小型企业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具有较多经济活动的公民),服务内容包括:

 

     1、一类中的所有法律问题咨询;

     2、解答个人投资、经营过程中的运作方式、协议、出资保护、日常运营等日常法律问题。

     3、解答关于企业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以及员工劳动纠纷解决的基本方式和途径;

     4、解答关于债权债务以及民间借贷的合同、欠条、借条、收条草拟,债权债务履行期间的债权管理,追讨债权的法律技巧和方式方法,债权的诉讼保护以及诉讼时效等法律问题;

     5、解答当事人自身诉讼涉及的法律问题,对起诉、应诉、答辩、证据提交、证据搜集、判决执行等提供咨询参考意见。

 

    (三)三类(10000元/年,适用于日常经济交往频繁,法律风险防范需求量大的中小企业股东、私营企业业主、职业经理人群体、社会公众人物),服务内容包括:

 

     1、一类、二类中的所有法律问题咨询;

     2、解答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变更、解除、撤销等法律问题的咨询;

     3、解答公司设立、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变更、合并分立,股权管理、股东出资、股权转让、股权交易、股权继承等公司管理以及股权管理的法律问题;

     4、解答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企业用工中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界定以及企业劳动纠纷的应对策略等法律问题;

     5、解答企业债权管理中涉及债权管理制度设计、债权回收监控管理、债务人基本工商资料查询、证据搜集和保存以及诉讼追欠的方式方法等法律问题;

     6、根据需要提供行业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对于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法律提供咨询参考意见;

     7、解答当事人自身诉讼涉及的法律问题,对起诉、应诉、答辩、证据提交、证据搜集、判决执行等提供咨询参考意见。

 

联系方式: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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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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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

 

备注:

1、以上私人法律顾问的服务方式包括电话、网络在线、电子邮件法律咨询,必要时可约见律师当面咨询;

2、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咨询除外)所支出的差旅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费、传真费、打字复印费以及其他所有合理费用等支出均由您来承担。

3、我们没有义务为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上述任何法律服务。   

    4、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代理服务需要另行签订协议,费用按照辽宁省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或者根据案件胜诉结果采取后付费的风险代理方式收取。

 

    特别的话

 

     随着世界经济的交融、科技特别是网络科技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不断广泛地深入人心,经济社会对法治的需求更为迫切,法治社会的建立已经成为必然。律师作为商战中的高级军师,其作用将不仅仅局限于诉讼服务,而更多的将体现在为当事人未雨绸缪防范法律风险方面。

 

“服务创造价值”!而对于法律服务而言创造价值的最佳方式是规避法律风险。好的法律咨询意见,能够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的实现客户的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精力的浪费、时间的浪费、资金的浪费。本律师团队私人法律顾问的作用就是以最快的方式介入、以最有效的方法为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意见,从而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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