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肇事死亡赔偿: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案情梗概】
2012年7月25日,在渑池县任村乡街边或做小生意或路过的李某、秦某、安某和张某某等,无论如何也不会预料到路过的装载机会从坡顶俯冲而下,把轿车、摊位、店铺、行人碾压而过,惨剧发生了----两死两伤。
由于事故后果严重,遂即政府、公安介入,立即控制了肇事司机,事故真相如何调查,善后事宜如何处理,成为当地老百姓关注的问题。
司机被追究交通肇事罪,若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各级法院的操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等被法院认为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意味着受害人获得法院支持的赔偿数额会极少。
重大悲剧,赔偿极少,如何公平?
本案必须解决的几个突出问题:
1、起诉是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能否参照“同命同价”原则,结合张某某在城镇居住做生意的事实,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基本情况】
原告:张某某,女,正在哺乳出生进5个月的婴儿。
代理人: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李建锋律师
被告:曹某某,装载机的驾驶员。
一审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12)渑民一初字第1074号
2012年7月25日19时30分,被告曹某某无证驾驶宇通重工装载机,后带拖挂平板车,沿渑池县仁村乡仁村街自西向东行驶至仁村乡财税所门前下坡时,车辆突然熄火,方向刹车失去控制后,先后与闫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路边卖玉米穗的秦某、张某某、路边卖馒头的李某、行人安某相撞,并冲入王某经营的建材门市内,造成车辆、房屋、店内商品受损,李某、秦某当场死亡、安某和张某某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秦某、李某、安某、张某某、王某无责任。
【案情分析】
在和当事人沟通中,李建锋律师对案件做了基本的分析,取得当事人赞同:
第一、起诉是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区别重大。
被告曹某某无证驾驶重工装载机,违规拖挂平板车过程中,装载机失控,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李建锋律师介入之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已经启动。
委托中,李建锋律师多次询问,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度?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清楚,表示除当地司法所人员来讯问是否参与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被害人没有接到参与诉讼通知或者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告知。
但经核实,追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当时已经公诉到法院。
那么张某某就面临一个重大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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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中两死两伤,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按照法律规定,张某某要求赔偿可以随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各有利弊。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点:
1、在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会积极赔偿。
因为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和积极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对方从轻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而刑事部分一旦判决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就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条件,很多情况下唉,就不会积极给予赔偿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其家属对受害人作出积极赔偿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和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给于从轻处罚。这对双方都有利,因为对受害人来说,特别是面对赔偿能力较差的被告人来说,服刑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少,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实。对于嫌疑人来说,用积极赔偿来换取较低的徒刑,绝大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还是会尽力赔偿的。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可以降低被害人的诉讼成本,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缴纳诉讼费用。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缺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缺点是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院于2000年12月4日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及2002年给云南省高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结合本案,被告人无力赔偿,放出话来,就是那辆装载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因此,经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选择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当事人的考虑。
事实证明:本案还真是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原告张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是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参照“同命同价”原则,结合张某某在城镇居住做生意的事实,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比大约是三比一,如何争取尽量高的赔偿呢?
1、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是农业户口,按照常规的理解,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按农民居民收入标准来计算就行。但是,李建锋律师在询问当事人时发觉,张某某虽然说是农村户口,但一直在仁村乡街里做生意,应该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遂安排当事人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2、虽然原告张某某是农业户口,但同次事故中,另一受害人安某是非农业户口,从此角度,也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出台后,“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倍偿数额也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被告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法院采纳李建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处被告曹某某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购置孩子奶粉钱5952元、残疾赔偿金112436.08元(按城镇居民标准)、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47439.83元。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做出(2012)渑民一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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