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官谈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责任案例。
金某与陈某、易某为多年好友。2012年,易某、陈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金某借款共计55万元,双方分别于2012年2月7日和4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还款时间分别为2012年5月7日和12月30日。同时,借款均由陈某母亲王某作为担保人。
借款到期后,陈某与易某仅支付利息4.8万元。金某虽多次催讨,但好友一直表示资金紧张,要求多宽限些时间。金某碍于情面,只好一再让步。
直到2014年2月27日,陈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金某借给他们的55万元也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陈某和易某为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人主张全部债权。
眼看着这笔钱就要打水漂,金某这下急了,他决定撇开陈某,起诉易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告诉你
因无效合同取得借款应返还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陈某作为借款人虽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金某借款,但实际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向其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被告易某应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利息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法庭查明担保人王某对这笔借款存在明显过错。因此,王某也应担责。
由于双方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故法院对超过部分的2.9万元利息予以抵扣本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易某赔偿原告金某52.1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王某对债务人易某、陈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欢迎访问温州诉讼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法律咨询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