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案卷是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指派、承办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归档和保管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卷的管理,配备必要设施,明确案卷管理人员。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机构指派和承办的法律援助案卷,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案卷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第二章 案卷分类与卷内材料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卷包括援助机构业务卷(以下简称审批卷)、案件承办单位业务卷(以下简称承办卷)两大类,分别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案件承办单位归档。
审批卷分为申请类和通知类两种。申请类分为刑事类、劳动仲裁类、民事类、经济仲裁类、行政类等五类,通知类分为刑事类和政府指定类两类。
第六条 审批卷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的顺序排列。
案卷封面应包含:案件类型、案号、案由、受援人、指派号、承办单位、承办人和归档人等信息。
第七条 审批卷内的档案材料目录及顺序:
1.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材料(申请类),辩护、政府指定通知材料(通知类);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类);
3.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类);
4.申请案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类);
5.申请人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类);
6.决定、指派材料;
7.送达回证(签);
8.据以结案的相关文书;
9. 案件质量监督材料;
10. 案件结案审查材料;
11.备考表。
第八条 承办卷应将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装在第一页,其他材料按相关业务部门规定要求装卷。
第三章 立卷整理与归档
第九条 每份归档材料均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材料应修补。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材料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归档。归档材料应统一为A4纸规格。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和通知材料按案件类型和序号分别存档,以备结案时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审批卷按年度归档,按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卷按照审批卷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整理、承办卷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整理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承办卷和据以结案相关文书材料(复印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完成结案审查表。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补正;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机构留存据以结案相关文书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其他案卷材料退回承办单位保管。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照本办法审查后,对案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发放办案补贴。对不符合要求的卷宗退回承办人员重新整理。拒绝按要求改正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承办单位发出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第四章 案卷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 档案保管单位应设置档案专用库房或橱柜,并有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设施。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
第十六条 审批卷应按照申请类和通知类分别编排归档号。申请类编号为A,其中刑事类编为1,劳动仲裁类编为2,民事类编为3,经济仲裁类编为4,行政类编为5;通知类编号为B,其中刑事类编为1,政府指定类编为2。
法律援助机构应编制档案总目录和年度案卷目录。档案橱上所编写的年度和案件类别要与所存放的档案相一致。
第十七条 建立审批卷宗借(查)阅和借(查)阅登记制度。借(查)阅档案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做好登记,限定借(查)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一般不得借(查)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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