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降低企业家投资风险的议案(领衔代表 叶连友)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温州人以“敢为人先,特别能创业”的精神,开创了一个又一个的经济奇迹。温州的企业家们通过努力,在全国乃至全世界为温州和温州人积累了良好的声望,也为温州地方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2011年下半年开始的民间借贷危情中,温州一些明星企业倒闭,少数企业家出现了跑路、跳楼等“血泪捍卫温州信誉(陈德荣书记语)”的极端方式,却反映了温州企业家应对危机时的某种“脆弱”。这种“脆弱”的原因众多,其中,企业家们未能利用好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制”是值得关注的重要原因之一。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就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将其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核心部分是其资产结构,即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为企业家发挥创造性才能免除了后顾之忧,避免了因为某一项投资失败导致企业家生活动荡,并为其“东山再起”创造有利条件,在全世界范围内被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并释放了巨大经济能量的制度。在法律上,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亦已通过《公司法》及相关规范等予以体现。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尽管在制度上有所设计,企业家要真正享受“有限责任制”所带来的“安全阀”效应,还需其加强主体风险意识及包括政府部门、金融界、民间等各方面、多层次的外部环境的共同支持。2011年的民间借贷危情中所暴露出来的以下情况,恰恰反映了以上因素的缺失:
1、一些企业家本身风险意识不强,未采取公司形式创办投资实体,或虽采纳公司形式但未做到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的有效分开,或企业家个人为公司运营进行过度融资,自己走过了安全线;
2、在融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优势地位,出于自身风险防范最大化,在不是特别必要(如已有充足抵押物)的情况下,突破公司股东“有限责任”,要求企业家甚至其家人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更有甚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骗取企业家出具空白的连带责任保证书,而企业家为获得融资不得不铤而走险;
3、在涉及到民间融资的部分,由于民间尚不具备现代企业制度意识,一些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在不知道或知道公司债务与股东债权应当分开的情况下,通过干扰企业家或其家人日常生活的方式(如砸车、泼油漆等等)向其催讨企业债务,导致部分企业家精神压力过大,难以理性处理企业债务危机;
4、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正常司法途径申请破产清算的路径不够顺畅,或虽进入破产程序,但破产清算进程过慢,导致债权人不满,向企业家施加压力等等。
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通过“顶层设计”的方式,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来解决,进而依法降低企业家投资风险,鼓励和支持企业家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为此提出议案,并建议:
1、由政府主导,通过商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建立针对企业家的经常性的风险教育和培训机制,提高其风险意识,引导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2、加强金融业监管和引导,在控制金融业正常经营风险的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制订符合法律规定和现代企业精神的、适度的风险审查机制,平衡信贷资金流向监督和信贷担保的关系,平衡借贷双方利益,杜绝违规设置信贷门槛,严惩信贷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3、通过加强普法、宣传等形式,提高社会大众的现代企业制度意识,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打击暴力追债等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4、政府部门通过对企业的合理监管(如注册资本的监管),规范企业行为;
5、坚持审判独立,保障和支持法院依法审理,保证渠道畅通,培育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支持危机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或重整、与债权人和解等方式解决债务危机。
来源:温州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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