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热点资讯
离职法官:司法改革像青春不再的姑娘 我不等了
广州越秀区华以泰国际大厦六楼尽头的一间律师事务所里,实习律师菅志远办公桌后面,是一整面书架墙。“你看那边!”他用手指着窗外数百米开外的一座大楼,“我租的房子就在那里”。

  这是33岁的菅志远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11年后,第一次自己租住房子。6个月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菅志远,在处理完手头最后一件关于仿冒纠纷的诉讼案件后,结束了10年法官生涯。

  在脱下法袍前,难掩感伤的菅志远在法庭上,留下最后的工作照。他把这张照片发到朋友圈,命名为“the last court”。在被处理成素描风格的照片里,身着法袍的法官菅志远坐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审判席上。

  结束了最后一次的审判,菅志远正式递交了辞职信。他提着简单的行李,来到数十公里外的广州,租了一间不大的单身公寓,开始了实习律师菅志远的新角色。

  在千里之外的北京,因为在个人微博晒出工资条和直播辞职经过而引发舆论关注的前基层法官张伟,也在忙着调试心态,学习做一个实习律师。

  走出法院的张伟和菅志远,并不属于“少数派”。与菅志远同是八零后副庭长的江斌,已经在一个多月前向所在中院提交了辞职报告。比菅志远高十届的大学师兄李欢,更是以广东省高院法官的身份于近日在社交媒体上,高调挂出了“卖身状”。

  媒体报道数据表明,仅2008年至2012年间,广东全省各级法院调离或辞职的法官人数已经超过1600名。而在江苏,2010年至2013年,调离或辞职的法官有988人,占法官总数的1/10。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透露,近5年来北京法院系统500多人因辞职或调动离开法院。

  慕平认为,“离开的法官大部分经验较丰富,能力较强”。

  在这些法官用脚做出抉择的期间,最高法院通报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核心内容,其中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改革方向令人期待。然而张伟关于“我没有另一个青春洋溢的十年用来试水”的感慨,令越来越多人开始困惑:为何司法要改革了,法官辞职这股涌动并没有变缓的趋势?

  没有组织的人

  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名单墙上,还没有菅志远作为实习律师的照片和介绍。原单位的辞职手续拖了两三个月,导致他来广州做实习律师的手续,至今还没有办完。

  年初刚辞职后,他的手上就有四五个新的工作机会。“有去大公司做法务,有去律所的,还有房地产公司做副总”。最终,按照自己想成为专业型、专家型律师的职业规划,菅志远选择加盟广州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主做知识产权、建筑房地产和公司合同案件。

  而北京前基层法官张伟,也刚在半个月前经历了到律所办理实习律师关系的繁琐。他感慨“因为毕业后就进了法院,从来没有办理过这样的事情,所以有点无措。经人指点登录到北京律协网站,发现提交的材料那叫一个多”。

  走出法院的半年时间,菅志远大概发出500张名片,“之前当法官的时候,单位也有印,但是没发过几张”。那时,因为身份关系需要避免过多社会交往,现在出来之后,企业、老板,各类协会组织,成为他需要去开拓和发展的人际关系圈。

  开始实习律师生涯后,菅志远才开始发现原来法官的社会地位相较律师而言,的确是很受尊重的。“以前在体制内,大家都一样,不觉得有多好。现在出来了,‘失去了’,才感受到这种差异。”

  如果没有案头工作,目前作为实习律师还不能接案子的菅志远,周一到周五的工作内容就是“在外面跑”。“现在要不停地进行社会活动,不是说姿态要放很低,但是你要通过社会活动去让别人知道你的身份,让他感受到你作为律师的专业和可靠。”

  今年以前,菅志远的汽车每月大概跑800公里。来广州后,这个数字变成2000公里。过去做法官时,每天能在单位食堂免费解决一日三餐。现在除了工作饭局,他一般买盒饭回家吃。

  “以前做法官,心累,但是待遇不错。吃饱了,不用想太多,就是工作。”有十年午休习惯的菅志远,做实习律师后,没有再午睡过。张伟也发微博表示,“我还是很留恋那个小集体:虽然累,但是同事关系友善而简单”。

  “现在什么事情都要自己张罗,变成了一个无组织的人。”这让菅志远感到些许心酸。

  因为还是实习律师,目前菅志远主要做一些咨询和“非诉”业务,比如“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和企业重组改制”。但是几个月做下来,他自觉“失败多于成功,辛酸多于快乐。一个好的‘裁判’不一定是一个好的‘运动员’”。

  按照规定,法官转行做律师,两年内不能出庭,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打官司,因此在选择前,他就做好了前两年吃老本的准备。“慢慢去适应吧”,菅志远遇到类似事情不少,“只能屡败屡战”。

  同样是实习律师的张伟,则“开始怀念做法官的生活,因为简单、直接,我的心里只须考虑案子,而现在,每一个人的态度对我都很重要,每一个人的回绝都令我不安”。

  三十岁出头的副庭长

  1981年菅志远出生在河南许昌。高二时,菅志远读到了一本名叫《正在高三时》的青春小说。少年菅志远认为自己的心性与小说的男主人公很相似,于是1999年高考前,他和小说中的男主角一样,填报了西南政法大学。

  在大学里,菅志远很快感受到“法治的理想与法律的荣光”。直到现在,他还记得任课老师们的帅气、风度和才华,“那时候一个强烈的感受是学校里的理想主义氛围,老师们始终将法律的‘公平正义’放到‘效益和实用’之前。”

  “西政精神把‘心怀天下’放在第一句,它敢于喊出这种精英式的口号”。那时候,菅志远和很多同学一样,都毫不犹豫地认定自己未来将以一个法官的角色去实现个人理想和社会公义。

  2003年7月大学毕业时,菅志远同班37个同学里,有8个人“冲着经济发达、法治环境良好而来到广东考公务员”,其中7个人考进了法院。菅志远更是以全佛山市前几名的成绩考上三水区法院,被分配到执行局工作。

  2004年,菅志远又以第一名的成绩成为民二庭的法官助理,并在第二年终于穿上了向往已久的法袍。在此后的5年半时间里,他都在民二庭主要审理经济、商事案件。

  2011年8月,三水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而三水法院此前并没有任何知识产权的审判经验。菅志远在几月内看了十几本、几百万字的专业书籍,并去已经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广东省高院、佛山中院、南海区法院等进行学习和参加培训。

  在高强度的自学和培训后,2012年,正好30岁的菅志远被三水法院任命为副庭长。

  和菅志远一样,1982年出生的江斌也在三十出头的年纪成为了副庭长。在他此前的日子里,他同样“战绩彪悍”:2006年他以所在市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工作;2007年以389分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成为该市有史以来非法律专业一次通过司法考试第一人;2008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成为该市两级法院最年轻的法官;2012年4月任命为审判员;2012年7月通过公开竞岗,任命为业务庭副庭长,成为该法院有史以来最年轻的中层干部。

  “这就是体制”

  担任副庭长后的菅志远同时也在民一庭办案。一年下来,他平均要办近150件案子。“建设工程大概50件,这种案子很繁琐,一件差不多顶普通案件5件以上。知识产权方面的60多件,还有其他种类的约40件”。

  除此之外,他还要为许多审判之外的事情耗费精力,“大量会议、调研、汇报、宣传”。和菅志远的感受类似,江斌在8年的法官生涯里,和同事们承担许多职责之外的工作。“各种政治学习、与业务无关的会议,参与维稳,化解社会矛盾。一些法官甚至被政府借调去搞征地拆迁、社会抚养费征收、路桥费征收等工作。”

  在疲累之外,他们还有其他很多压力需要面对。“有些当事人因不满判决等会上访和投诉,甚至找上门来质问,给对方解释法律,对方也听不懂。”

  长期的伏案用电脑工作,让菅志远的视力下降严重。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颈椎病让他感觉到自己素来高效率的工作习惯,也渐渐难以应对不断增加的工作强度了。江斌则很久没有陪过小孩,“很多个夜晚和周末,都是在办公室写判决书度过”。

  在工作七八年后,菅志远渐渐发现,在法官这袭华丽的法袍之下,越来越多令人难以忍受的噬咬和烦恼。刚参加工作的那几年,菅志远和小伙伴们曾经对司法改革充满希望。1999年,法官穿上了法袍,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终于迈出关键一步。

  “之后,最高法院通过了证据规则,从证据和程序方面保证法治的实施。但是2007年,维稳压力沉降到一线法官身上。带来的考核数字压力,更是让基层法院疲于奔命”。

  和菅志远一样,江斌认为“前几年提出的‘三个至上’、‘四个满意’让法官无所适从,法官依法判案不是水平,不让当事人上访、闹访才是水平。”

  之后的几年里,菅志远和其他年轻同事都常被政府调去参与基层维稳工作。两年前,三水一家工厂发生大火,菅志远因为被抽调过去进行维稳工作“表现出色”而被评为“维稳先进个人”。

  学识和改良的理想难以得到施展,也是困扰年轻法官们的另一烦恼。“基层法院尽管案件多,但是案件类型比较单一”,菅志远觉得“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上面,自己难于学以致用,专业知识不能充分发挥。”

  从2010年起,江斌担任所在中院的行政庭副庭长,俗称“民告官”副庭长。在司法不独立和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严重的大环境下,江斌的工作看似风光,实则动辄得咎。“需要考虑和平衡的东西太多。各种势力不仅是对案件的干预,更为极端的是针对法官本身的打压和胁迫。”

  2012年底到2013年初,江斌主办了一起农村经济合作社诉市政府行政复议的土地纠纷案件。这个案子是江斌所在省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获得了较好的示范效果。然而对于这几年一直在办“民告官”案件的法官来说,他明白这样的审判结果还是太少。

  此外,还有看不见却又无所不在的人才选拔机制。2010年初,江斌报名参加法院的非业务部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但被告知工作年限不够,还差四个月,不具报名资格。

  “工作年限长四个月的,就一定比工作年限短四个月的更能胜任中层干部岗位吗?”他没有找领导理论。但他明白,“这就是体制”。

  “我不再等了”

  2013年7月,大学毕业10周年,菅志远去重庆参加同学聚会。“那时候,我们一起到广东进法院工作的7个人,已经有5个离开了。全班同学里,还在做法官的成了少数。”

  “凡是离开法院的,精神状态都很好”,这是菅志远看到老同学们后第一印象。而聚会中让他最受触动的一句话,是一位转做律师的同学说的:“我以前做的是工作,现在做的是事业。”

  回来后,菅志远开始认真考虑自己的未来规划。“法院人员整体素质都很高,人才很多,但提升空间有限,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即使做到庭长也只是副科级”。他认为自己是一个有法律理想的人,“开始萌生想要离开的想法,也是为了有更好的平台去实现理想。”

  2013年底,佛山中院面向全市法院公开招考35名审判长。因为发展空间受限而萌发去意的菅志远,打算抓住这个机会,最后再努力和尝试一次,看是否能调动去佛山中院这个高一些、大一些的平台去工作。

  经过几轮考试,菅志远最终以比较靠前的成绩进入考察对象范围,“而且是当时基层法院中唯一一个入选考察范围的法官”。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菅志远快离开三水了,同事们也开始给他送行。

  然而一盆冷水还是最终泼了下来。“有领导找我谈话,意思是我不太适合直接去做审判长,有一个折衷的方案,就是调我去中院做合议法官。”

  这被菅志远称作“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合议法官无法独立审判,这不是我想要的结果。”菅志远终于下定决心走出法院。

  今年农历新年前后,菅志远办完了手上的案子,整理好办公桌和文件柜。他对同事说:“过年之后,就不要再安排我的案子了”。说完,他走到别人看不到的地方,默默流泪许久。

  江斌决定离开的决定与菅志远一样,几乎延宕了两年。一个多月前的一个夜晚,他花了半小时写完了千字的辞职信,次日交到了政治处。

  在他们已经开始或者正在谋划自己新的未来时,他们所处的行业,也在面临更剧烈的动荡和改革。

  今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出炉。3天后,上海市作为6个试点城市之一率先进行司法改革。

  在这份至今没有公布全文的改革纲要公布前两个月,从各种途径传出的改革风声已经在社交媒体上被法律从业人士们热议。

  从5月开始,同为法官的李欢和江斌已经在各自的微博上,密切关注和第四轮司法改革有关的信息和新闻。李欢供职于于广东省高院,他和江斌因同是活跃于微博多年的法官,而相识并成为好朋友。

  在微博上,江斌问李欢:“四五改革纲要都出来了,法院的春天还会远吗?”长江斌十余岁的李欢的回答却并不乐观。

  江斌自己未尝不清楚春天到来之不易。在辞职信里,江斌称:“因家庭原因和个人职业理想,经深思熟虑,正式向组织提出辞职。”由于所在法院的领导刚完成新旧交接,江斌的辞职信递出之后一直没有明确的回应。之后的日子,他只能耐心等待。

  对于终于到来的司法改革,江斌坦承即使对于他本人来说,亦是极大的利好。“我现已是中级法院的中层干部,且还是较年轻的中层干部,不必像与我同龄的法官样担心司改后沦为法官助理。相对其他同事,我与上级法院的人际关系还不错。”

  但是,和张伟一样,江斌“不愿意再等了”。“‘司改’这姑娘本该20年前就下楼了,我从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颁布《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等,至今也有6个年头了。物是人非,青春已不再。不管你长的是啥样,我不再等了,你们自己玩吧。”

  走出法院

  江斌提出辞职的一个月后的7月19日,作为广东省高院法官的李欢,在个人博客和微博中挂出了一篇《甲午自卖身状》:“因个人职业规划,拟申请辞职。法官法规定,职业法官离职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诉讼业务,为避免饿死街头,特于此甲午年自卖身。”

  李欢以广东省高院法官身份做出的“高调卖身”,为司法改革纲要公布后与法官离职裹挟在一起引发的舆论热潮,又添了一把火。

  有人建议李欢再“忍几年”,“就快要到退休的年龄了”。李欢回答“不等30年工龄了,生命不是用来等退休的,想走就走。有人因为稳定而坚守,我因稳定而离去。看得到20年后的自己,还有什么乐趣?”

  发出“卖身函”几天后,李欢将自己五年前为一次会议准备的中英双语发言《生命即奋斗—— 一个职业法官的成长与梦想》再度转发。他想把这篇文字献给父亲,并对20年的职业法官生涯画个句号,开始新的奋斗。

  作为后辈的江斌希望能够通过做律师,丰富自己的职业体验,找到更广阔的个人发展平台。他不讳言斯伟江、陈有西等律师对身在体制内的他的触动。近年来“北海案” 、“贵州小河案”、“李庄案” 等案件中,法官、检察官、律师虽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背景,却因立场、角度的不同,决裂于法庭。江斌相信,未来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良性流动有利于法律共同体的形成。

  “法院就像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但不是每个人最终都有勇气出来。”当律师后,菅志远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己的行动自由和心灵自由已经实现,未来他要争取实现“财务自由”。

  一个多星期前,依旧在等待领导“谈话”的江斌,忍不住让同事们拿相机给他在法庭留下了最后的纪念。照片里的他,身着法袍,第一次在没有当事人的法庭独坐,手中的法槌悬在半空。

  (文中江斌、李欢为化名)

欢迎访问温州诉讼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法律咨询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

(原标题:出法庭记)

温州刑事律师-崔波律师 版权所有 浙ICP备 15043901号-1 业务咨询电话:13738778655;Email:cuibo2006@126.com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