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温州律师
原告: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职务董事长
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室,邮编:***
电话:******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心梅,职务总经理
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
电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梁利文,男,汉族,1962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XX镇XX路51号,1372512XXXX。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被告:叶汉平,男,汉族,1963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XX镇XX大道312号3区6幢202房,身份证号码:4401251963050XXXXX,电话:82607XXX,单位名称:广东省XX二局,职工,单位地址:增城市XX镇XX大道312号,单位电话8260XXXX。
被告:张桦光,男,汉族,约35岁,住广东省增城市XX镇XX大道312号,单位名称:广东省XX二局,职工,单位地址:增城市XX镇XX大道312号,单位电话8260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叁拾伍万零伍佰贰拾捌元柒角捌分(¥350,528.78元);
2、请求判决被告从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上述有关工程款项,由于被告一拖再拖,没有付款的行动,原告一直急需取得有关款项支付其它债务,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尽快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梁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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