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6月19日电(记者吴锺昊、高皓亮)近日,江西省寻乌县菖蒲乡陈先生想给政策内生育的儿子落户,却被乡派出所及计划生育办要求做结扎手术,经媒体报道后再次引发人们对落户政策的关注。
事实上,除了江西寻乌,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结扎证明、超生罚款证明、出生证明等证明不全,就不能给孩子办理户籍登记的情况。江西安福县公安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承:“生了两个小孩要结扎,不结扎不给上户口,全市到处都这样。”
频频曝出的落户乱象值得反思,一个呱呱落地的孩子作为公民享有落户的基本权利到底有多难?法律有没有给出答案?为何计生政策与行政审批挂钩现象迟迟不能被终结?
不结扎不能落户 计生证成“通行证”
菖蒲乡的陈先生夫妻双方都是农民,之前生育了一个女儿,按照国家计生政策相关规定,陈先生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2010年,陈先生和妻子领取了二胎准生证,新生命在第二年降临,全家人沉浸在儿女双全的喜悦之中,却一直未给孩子办理户口。近期,孩子上幼儿园需要户口,陈先生到乡派出所办理落户时,却被告知必须出示计生证明,否则孩子将成为“黑户”。
计划生育证明指的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当地计生办工作人员表示,计生证明办理并不复杂,前提是陈先生的妻子必须先接受结扎手术。而计生证明在当地有很大“作用”,不仅办理落户需要,甚至连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的发放都要出示此证明。按照当地计生部门工作人员的话说,就是没有结扎证明说明计生义务没有完成。
日前,寻乌县相关部门公开证实了这一情况。而由此可见,政策内出生的孩子落户尚且面临诸多门槛,超生的“黑户”想要“洗白”则难上加难。
法律规定被扭曲 懒政思维在作怪
落户就是登记户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没有要求出示计生证明等任何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4条也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就应该具有中国国籍。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超生子女,其父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也没有任何规定将户籍与社会抚养费捆绑。
“户籍与计生证明、社会抚育费等捆绑是违法的,是擅自增加了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涛认为,落户本身就是对一个公民相关信息的记载,是一个事实行为,也是对公民身份的认可。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依职权进行相应的登记,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
法律规定如此明确,为何各地办理落户依旧困难重重?专家认为,我国的户口上面承载了大量福利,特别是涉及公民受教育、就业、婚姻、社会保障等等基本权利,是导致一些部门将落户作为完成行政考核的“筹码”,甚至从中衍生权力寻租空间的原因。江涛认为,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公民的应有权利因行政机关的懒政而被取消和限制,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勇认为,这种捆绑行为属于违法行政,会导致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乱,政府形象的消减,法律权威的弱化。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略指向下,应当避免和消除违法行政。
计生政策与行政审批何时能脱钩?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如何更人性化地开展计生工作,是对基层行政部门的考验。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政府行政执法应严格遵循‘法有禁止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政府权力不应没有边界。”江涛说。
我国的户籍制度实际上成了“拿户籍说事的制度”,剥离这些附带的福利,还原其人口管理的职能,应是未来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专家分析认为,“新生儿落户”和“超生罚款”“计生证明”等脱钩,保障“黑户”孩子合法权益,彰显我国依法行政的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再次强调,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目前,寻乌县有关部门也公开表示将即刻整改,明确群众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各乡(镇)、各部门不得把计划生育证明和结扎证明作为附加条件进行限制,特别是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时,不得“搭车”“捆绑”法律法规以外的任何约束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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