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随着刘志军案和雷政富案不断引发舆论关注,由案件衍生出的“性贿赂”是否入罪成为媒体和公众热议的焦点话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中,仅将贿赂内容限定为财物。中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则将贿赂内容界定为“不正当好处”,包括物质与非物质两方面。然而,我国刑法17年来8次修订均未涉及“性贿赂”等非物质性贿赂内容这也引发部分网友的质疑,舆论对“性贿赂入罪”的呼声愈来愈高。
二、舆情趋势
6月9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开庭审理,媒体报道称无论是案卷还是庭审中,均未涉及刘志军接受性贿赂的内容,检方指控内容仅限于金钱和财产利益,“未涉及女人问题”。
检方指控刘志军涉嫌的罪名包括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为6460余万元。其中刘志军涉嫌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其在2004年至2011年,主要通过铁路项目、获取铁路车皮计划等方式,帮助丁羽心(原名丁书苗)及其亲属获利39.76亿元。
而2012年5月,有关部门在对刘志军问题调查情况通报中称,刘志军在2003年至2009年间,先政法舆情2013年7月8日后在豪华酒店、高消费娱乐场所与丁羽心出资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
刘志军案开庭审理后,关于刘志军是否应该以“性贿赂”定罪引发媒体和网友热议:百度新闻中,自6月9日至7月1日,以“刘志军+性贿赂”
为关键词搜索到新闻约930篇;新浪微博中,提及“刘志军”的同时提及“性贿赂”的微博条数高达51356条,腾讯微博中该数据约为116000条。从百度指数的数据来看,“刘志军”的关注度曲线与“性贿赂”的关注度曲线具有高度一致性,可见关于“性贿赂”的讨论是刘志军案引发舆情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舆情解析
根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分析研判,刘志军案引发的关于“性贿赂”入罪的话题,之所以成为公众和舆论热议的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原
1. 性贿赂在现实中具有相对普遍性
虽然我国目前暂无“性贿赂”这一罪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性贿赂”这种腐败现象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据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统计,目前被查处的涉及贪污贿赂案的官员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这些数据虽然不能够说明涉案官员一定有性贿赂情况发生,但是可以说明性贿赂的发生和存在具有相对的普遍性。
2. 性贿赂涉及金额大、所占比例高
在贪腐官员涉案金额中,与“性贿赂”相关的金额所占比例非常高。比如,刘志军案中,检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利39.76亿元,而丁羽心则多次出资安排刘志军嫖宿女性。在雷政富案中,雷政富被法院认定受贿的316万余元中,与不雅视频相关的就达300万元。在这些案例中,“性贿赂”显然是一个关键因素,因“性贿赂”而带来的受贿金额数量大、占比高的特点显著。
3. “性贿赂入罪”将发挥警示作用
将性贿赂及其他非物质性贿赂写入法律是对官员的普遍约束和警示,有了法律这条“红线”,官员会有所顾忌。此外,正如媒体评论所言,性贿赂泛滥背后,是道德的滑坡和社会风气的日趋下降,性贿赂入罪将是道德和正义的伸张,如果缺少这条“红线”,多少贪腐官员将成为漏网之鱼,多少涉案官员将从轻处罚,势必会对其他官员起到不良示范作用。
4. “性贿赂入罪”可提升司法公信力
舆论认为,对案件的公平处理和公正判决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性贿赂”入罪或可提升司法公信力。如果“性贿赂”不入罪,司法机关在判决等环节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导致民众认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有失公正,将损害司法公信力。在刘志军案中,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检方在案卷和庭审中均未对涉及“性贿赂”的内容提出指控,部分网友认为此举意在袒护刘志军。
然而,也有舆论认为“性贿赂”具有温和性、隐蔽性等特点,在罪名认定层面也存在诸多困难:
1. 性贿赂具有温和性
性贿赂被称为“温和腐败”,在交易上常常带有感情色彩和温情面纱,甚至与人际关系等方面密切结合。像性贿赂这样的感情贿赂是中国几千年人情文化、关系文化的延伸,涉及官员的生活隐私等多个方面。因此,如何区分性贿赂与人情关系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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