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
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案情简介】
另外,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对现场的勘验记录如下:事故现场道路是混合式、桥梁的一般坡道路,水泥平坦路面,双向宽度为
【裁判要旨】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在驶过双向宽度为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本案中法院运用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分配了交通事故责任。
一、关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机动车之间判断危险的原则是:以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来认定机动车的危险性大小。本案中,被告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的危险性显然大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在认定事故事实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弱势车辆的角度作适度推定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本案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规定的突破,而是对该规定的细化,是在过错原则下法技术的衡平。
二、如何确定原、被告的过错程度。
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造成险情方(本案被告)的过错行为与避让险情方(本案原告)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的,即属于险情+避让模式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制造了险情,而原告处在险情之中,避让不当,且原告自身也有过错(与准驾证不符且未戴头盔)。
在混合过错中,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通常的标准有:一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错轻重;二是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
一般认为,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其交通行为状态对险情避让方的避让难易程度有着直接影响。在“险情+避让”的特定情形下,确定发生险情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要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即时空规律出发,分析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之设定一是考虑社会共同生活基本秩序的保护,确立人们对他人行为注意程度的合理预期。二是考虑合理限定原则,使注意义务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可以加强行为人的责任心,增强其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又不能使注意义务无限扩大,使人因注意程度太高而“无法注意”,从而影响人们的正常业务和行为。判断注意义务之合理,我们必须确立注意之基准:(一)“注意之合理”的判断应考虑注意义务的承担者,即谁应该具有注意义务。(二)“注意之合理”的判断应该考虑诸多因素,如法律政策、损害的可预见性、可能结果的严重性、社会的合理期待、社会价值等等。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空间要素是在双向宽度为
作者: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徐 斌 崔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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