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资金缩水28万 投资顾问公司违规应赔偿损失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终审认定双方签定的《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协议》无效,判决该投资公司返还刘某某人民币281680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某在该投资公司指定的营业部以本人名义开户,并按约定注入30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相关法规关于“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的规定,因此投资公司按照其与刘某某所签订的合同,以刘某某的名义,使用刘某某的资金、账户操作买卖股票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公司作为投资咨询公司,应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而其违反法律、法规对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并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等禁止性规定,给刘某某造成损失。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后,投资公司应当赔偿刘某某因此受到的损失。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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