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实为挂靠 对外责任自己来挑
绿地公司系会展中心工程的总包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从绿地公司处承接案涉工程项目,虽然是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但是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实质的内部关系,史某不是绿地公司的员工,绿地公司也未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对史某提供支持。因此,所谓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挂靠关系。史某承接工程后将其中脚手架及辅助工程交张某施工,虽然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存在分包关系。本案中,史某对所涉工程款项已经予以确认,故其应向张某支付相应工程款。绿地公司与张某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工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就张某主张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张某要求绿地公司及史某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请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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