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侵权民事赔偿案二审宣判
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较为关注的龙泉驿区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终审依法驳回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曾某的父亲31.0212万元,被告司机彭某赔偿8099.60元,原告其余诉请则依法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
之后,曾某现年已89岁的父亲起诉上述二被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2万余元。
龙泉驿区法院一审认为,综合证人证言、法医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够确认至少有三辆车对曾某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一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死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肇事逃逸侵权人与彭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原告在其他侵权人逃逸的情况下,要求彭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而依照规定彭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该案中,彭某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曾某位于靠近道路双实线的车道位置,周围无拖拉痕迹,且现场附近道路无人行横道,说明曾某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彭某的责任。而经核算,曾某的损失共计39万余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212元。余下28万余元,彭某承担80%即228099.60元,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支付20万元,彭某实际承担2.8万余元,因其先期已垫付2万元,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权人应按份担责、彭某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等为由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主动报案是对自身权益的最佳保护
成都中院承办此案的审判长刘建敏分析说,该案中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彭某是直接碾轧了曾某胸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彭某当即停车报案救治伤者,既是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又是在当前保险制度完善、法律优先保护弱者的情况下,对自身权益的最佳保护。
该案中彭某购买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险,法院认定的近34万元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按规定承担了31万余元,彭某实际承担不到3万元,且不用承担刑责。若其肇事逃逸,之后被抓获或自首,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将负全责,依法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即不但不能如该案可减轻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将依合同约定不用支付商业险,其赔偿额就应是28万余元,将是目前赔偿额的近10倍。即使其逃逸成功,终生将会受到良心谴责,可能每天担惊受怕,严重影响自身生活质量等,得不偿失。
■专家解读■
报警救治伤员是肇事者法定义务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陈开琦研究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案中彭某肇事后立即停车报案救人,其并不是在做“好事”,因其先前行为违法,之后的行为应是其法定、应尽的义务与责任,若不这样做,将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也正因为其主动报警救人,才不用负刑责,并承担较小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彭某承担所有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依照法律规定,彭某赔偿后,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并且一旦逃逸者被抓获,或逃逸者自首,彭某就可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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