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热点资讯
李途纯:出狱后很少接受采访主要怕对手派卧底

李途纯:出狱后很少接受采访主要怕对手派卧底

 

本报记者 王先知 北京报道

53岁的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出狱一年多后,看上去精神还不错。

经过两个月左右的沟通协调,李途纯终于决定接受《华夏时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对于自己当前的处境,李途纯用《红楼梦》中的一首诗来描述称:“欲洁何曾洁,云空未必空;可怜金玉质,终陷淖泥中。”

李途纯说,出狱后,他很少接受媒体的采访。他表示,主要是怕“对手”派来的“卧底”,因为在同外资投行撕破脸到地方政府接管太子奶、从经历牢狱之灾到现在重获自由期间,“对手”已经向媒体释放了很多关于污蔑他的谣言,故意丑化他的形象。现在他正在通过法律手段打算重新夺回太子奶商标,相关工作已经启动。

尽管如此,在本报记者两个多小时的采访中,李途纯还是首次独家回应了诸多关于“太子奶案”当年的隐情:比如,对于和投行的“对赌”,他否认称 “根本不存在什么对赌”;对于当年为何从太子奶败走,他称遭遇了投行逼宫;对于尚在狱中服刑的文迪波,他称太子奶正是被这些人掏空的。

对于李途纯的说法,湖南当地官员、太子奶破产重组管理人、花旗等多方则向本报记者讲述了另一个故事版本。现在惟一可以确定的是,江湖仍在,风云势必再起。

“对赌”悬疑

虽然太子奶破产重组了,但该案留给外界的疑点还有很多。

2012120,经历了一年多的牢狱之苦后,李途纯终获自由,但可惜的是,自己一手缔造的太子奶,早已名花易主,成为新华联(4.73, -0.13, -2.67%)和北京三元的“盘中餐”。不过,李途纯对于重夺“太子奶”商标仍抱有希望,出狱后经常拖着病痛的身体游走在湖南和北京两地,一边疗养自己入狱落下的病根,一边为太子奶讨说法奔走呼号。

公开信息显示,太子奶曾经是湖南著名的民营企业,2007年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利润超过5亿元,在中国乳酸菌饮料市场占有率一度达到76.2%,是名副其实的行业老大。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一家明星企业的败落呢?太子奶破产重组管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驻地律师李志坚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称,太子奶走到今天主要有四大原因,一是过度融资、盲目扩张为太子奶最终破产埋下了祸根;二是管理不善是太子奶破产的重要内因;三是自然灾害、三聚氰胺事件等是太子奶破产的外因;四是银行收贷是导致太子奶破产的导火索。

而对于太子奶败局,这些年流传甚广的“对赌”版本是,2007年李途纯组建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引资协议时,还随签了一份风险巨大的 “对赌协议”,在收到7300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真实的情况是,当初我和外资投行之间根本就没有对赌协议。”李途纯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否认称,2007年底,多年的快速成长使得太子奶获得了英联投资、摩根士丹利高盛等三大国际投行的主动注资,并启动了上市计划,当时3家投行联合投资了7300万美元,其中英联出资4000万美元、摩根 1800万美元、高盛1500万美元,共约6亿元人民币,控股太子奶32%左右,他本人控股68%左右,但是当时并没有给高管人员设置股权。

据悉,在双方召开的第二次董事会上,经李途纯提议,双方共拿出5%的股权分给高管团队,一共有100多人,也就是李途纯拿出3.4%3家投行拿出1.6%,用来激励高管团队的斗志:在未来3年,如果太子奶的销售和利润增长30%50%,两者完成一个指标,就能履行上述约定。除此之外,李途纯本人向本报记者确认:“双方并没有其他的附加约定。”

随着三大投行的加入,太子奶未来的预期不错,于是花旗银行也抛来了橄榄枝。2007912,花旗银行联合新加坡星展银行、荷兰合作银行等国际六大财团,决定向太子奶提供5亿元无抵押、无担保的低息3年信用贷款,于是本案的另一重要主角登上舞台。

投行逼宫推倒骨牌

太子奶的故事,如果按照当时的形势顺利发展下去的话,也许另一个资本神话的故事就会诞生。然而,天不遂人愿,2008年年初,危机在美国爆发了。

此前,业内流传的版本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接踵而至的自然灾害让太子奶的生产经营陷入困难,2008年上半年太子奶销售收入为12亿元,利润为3亿元,但在金融危机持续发酵之下,以花旗为首的国际投行纷纷逼债,导致了太子奶的资金链出现紧张。

“任何堡垒的攻破,首先都是从内部开始的,投行率先向我打了第一枪。”李途纯坦陈,金融危机爆发后,英联、高盛、摩根3家投行中国区的负责人都换了,新上任的负责人由于没有太子奶的股份,就不希望太子奶上市,想卖掉这家企业,遭致反对后矛盾开始产生。

那么,李途纯为何又要交出太子奶的掌控权呢?据李途纯介绍,投行们拥有一票否决权,不准太子奶上市、不准太子奶贷款、不准太子奶再融资、不准企业正常运转,这是外资投行卡死内资企业的一个杀手锏,借此逼迫太子奶就范,后来局面就慢慢不可控了。

“根据太子奶的财务资料,截至2008年底,太子奶集团的负债总额已达27亿元。”李志坚介绍称,当时太子奶的银行贷款类负债已达13.14亿元、地方政府贷款约5300万元、高利贷借款5300万元、向职工集资6400余万元、应付货款约6.95亿元、欠付建筑工程款3.16亿元、欠付工资薪酬6350万元、欠缴税款1004万元。截至200811月,太子奶集团已经欠薪6个月。

一系列的博弈之后,李途纯最终出局。李途纯告诉本报记者,在这3家投行股东的逼宫下,太子奶的日子开始不好过了,内部不畅被捆住了手脚,很多决策做不了,随后又引发银行的提前催贷;尽管如此,2008年太子奶在经营上并没有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形势一片大好,当年10月份自己“交权”时,太子奶的销售额仍高达16.8亿元。

由于太子奶内部股东出现分歧,200810月,花旗正式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子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对此,李途纯认为,花旗银行之所以提前收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正是由于英联投资当时的负责人,此负责人在加盟英联之前还担任过花旗集团中国投资公司的投资总监,在他的运作下,花旗银行提前收贷就不奇怪了,花旗银行早在20083月份后就开始爽约了。

“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在法院判决之前我们不作评论。”对于李途纯的指责,花旗银行中国区公关负责人田芳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回应称,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担任太子奶银团贷款的贷款代理行和担保代理行,代表银团办理相关贷款、担保登记及相关诉讼事宜;在此期间,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其员工在执行相关贷款协议、办理相关担保品的抵押登记及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严格恪守有关法律法规,从未有违约违法行为。

此外,英联投资中国区媒体关系部相关负责人朱萌萌告诉本报记者,对于这件事情他们不太方便进行评论,关于交易的具体数据和条款,英联方面也不方便进行披露。

文迪波掏空太子奶?

然而,李途纯交权后,太子奶的乱局依然未解,地方政府不得不介入。

“政府在处理太子奶事件上,还是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的,可以说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对于为何地方政府要参与进来,一位领导过太子奶重组工作、不愿署名的湖南当地官员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金融危机爆发,加上中国乳业出现了“三聚氰胺”事件,大环境就是要救企业,地方政府也想救下太子奶这个知名品牌;再加上资金链断裂,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员工和经销商上访的事情非常多,所以就参与进来了。

20092月份,在湖南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成立的同时,该公司宣布将接管太子奶,现如今已经身陷大牢的文迪波即是株洲市政府派来的“拯救”太子奶的官员。

然而,据公开资料显示,高科奶业接管太子奶之后,却把其业绩搞得很“糟糕”,接管的当年,太子奶全年销售收入仅为5亿余元。

1017下午,原太子奶江苏地区的一位经销商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太子奶一共欠了他60多万元,最后破产重组后只偿还了5万元左右,其他的欠款至今没要回来。

上述经销商回忆称,2009年初,太子奶就已经发不出工资了,经销商提前打了钱,由于工厂停产反而收不到货物,地方政府接管后搞得一塌糊涂,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就开始去市政府上访。

对此,李途纯指出,当年他“交权”的条件是英联等投行再注资3个亿挽救太子奶困局,但是他们后来并没有履行承诺;地方政府接管后注资了1.3亿元,但是高科奶业进入太子奶3个月后,文迪波就开始伙同其情妇彭静、同学陈传焕通过实际并不存在的广告款等方式将1200余万元转入其私人控制的空壳广告公司;另有约5000多万元用于各类公关,并未用于生产上,危机又加剧了。

现如今,正在狱中服刑的文迪波已无法联系上,本报记者拨打其手机显示已是空号。今年416日,文迪波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6个月;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年。

此前,有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曾向本报记者透露,文迪波之所以被拉下马,与李途纯律师团队向纪委部门不断揭露举报密不可分,检举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广告款利益输送问题;其次是文迪波涉嫌把高科奶业变成民企控股60%的企业;第三,文迪波私刻公章,把太子奶两个价值20亿元的商标转到了自己控股的高科奶业名下。

在政府介入太子奶事件期间,2010621,湖南株洲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李途纯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不把文迪波拉下马,李途纯的命运还未可知。”李途纯的代理律师王清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文迪波落马之后的20121月,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对李途纯案作出不予起诉,对其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自此,李途纯重获自由。

再战江湖

获得自由后的李途纯,并未销声匿迹,反而做了一件惊人之举。

今年8月初,其将收集的证据以举报信形式递交纪委,矛头直指原株洲市副市长、现调任湖南省交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的肖文伟,指其是太子奶案中继文迪波之后的又一真凶。截至目前,相关纪检部门并未对此事作出权威说明。

公开信息显示,200812月至20119 月,肖文伟被调到株洲市担任副市长,此前肖在涟源钢铁集团担任副总经理、在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涟源事业部担任副总经理等职务。

对于李途纯的举报,李志坚认为,肖文伟于200812月才从外地调到株洲,也就是说太子奶出现危机时,肖尚未到株洲任职;且肖于20119月调离株洲时,太子奶破产重整程序尚未终结;因此,关于肖文伟是搞垮太子奶的幕后指使者的指控不实。

此外,上述不愿署名的湖南当地官员也表示,当时肖文伟去株洲上任前,太子奶的危机就已经爆发了,这个事情还没结束之前,肖文伟又被调走了,肖文伟和李途纯并无个人恩怨,此前双方还沟通得很好;后来他认为文迪波等人把太子奶挖空了,但是李途纯忽略的是,当时的危局主要是同外资投行间“对赌”失败导致的,对于李途纯的举报,肖文伟已经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做过了说明。

然而,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翟玉华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作为李途纯案子的代理律师,自己曾经受过多次威胁,太子奶的破产重组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是违法的,肖文伟作为当时太子奶破产领导小组的组长,是脱不了干系的。

针对太子奶的破产重组,李途纯认为,“地方政府把太子奶卖给新华联和北京三元食品不合法,两家共出资7.15亿元接盘太子奶,这个出价明显太低,相当于地方政府把太子奶贱卖了。”

对此,李志坚则回应称,管理人甄选投资人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过3次招募,最终只有3家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了参与太子奶重整的初步方案;太子奶株洲3公司的破产重整是管理人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管下依法依规进行,也不可能存在重整资产被当地政府贱卖的问题。

不过,李途纯认为自己对于翻案还是有希望的,他说自己是用法律才获得了自由,现如今,他还要用法律来拿回本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

对话

“褚时健是我最佩服的企业

《华夏时报》:出狱之后,为何你又要实名举报原株洲市副市长、现任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肖文伟?

李途纯:其实,真正把太子奶搞垮的并不是文迪波一个人,他只不过是前台的一个小人物而已,其背后还有着更大的利益集团支持。

《华夏时报》:对于太子奶目前的经营状况,你满意吗?

李途纯:太子奶现在经营得是一塌糊涂,太子奶上半年8000万元左右的营业收入,应该是巨额亏损。现在北京三元运作太子奶的手法长期下去,太子奶一定会垮掉,如果太子奶重新交给我,很快就又可以复兴,因为7000多个经销商还都在等待我出山。

《华夏时报》:你入狱之后,一直到现在,经常会看到媒体报道你的奢靡生活作风,比如说你办公室位于4楼,仅水龙头就5万元一个。对这些报道,你怎么看?

李途纯:上述传言均不实,因为我长期同工人在一起吃大锅饭,吃快餐,我本人90%的时间都是在全国市场上和员工以及经销商在一起,我是个工作狂,连续几餐没有吃饭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我很洁身自好、很朴素、很群众化,所以对手就故意捏造不实的信息搞臭我。

《华夏时报》:经过了这些年的纷纷扰扰,你认为自己有需要反省的地方吗?

李途纯:我认为自己走的路子是正确的,没有需要反省的地方,我以产业报国为己任,并没有犯罪;我今天的失败,是对民营企业仇视的环境所导致。

《华夏时报》:你怎么评价自己的遭遇和民营企业命运?

李途纯:我认为自己是在共产党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一步步通过自己的努力,把太子奶做大做强的典型民营企业家代表,虽然严格要求自己,但是我还是被抓了起来。因此,当前我国应该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从法律制度上来保护民营企业家,否则会有更多像我一样的民营企业家遭受磨难。我未来会做一名独立经济学家,专门帮助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用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帮助他们成长壮大,规避风险。

《华夏时报》:在国内,你对哪些企业家比较欣赏?

李途纯:对于改革开放后的这一代民营企业家,我都比较佩服,其中褚时健是我最佩服的。改革开放后的这一代企业家,因为没有参照物,我们犯的那些错误,都是改革开放允许犯的,我们这一群体明知道前面是险滩,明知道前面是悬崖,还是跳下去了,所以我认为我们这一代企业家是一代牺牲者和铺路石。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温州刑事律师-崔波律师 版权所有 浙ICP备 15043901号-1 业务咨询电话:13738778655;Email:cuibo2006@126.com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